又一單家長攜子自殺案,孩子至今活不見人死不見屍,叫人悲憤莫名。
不敢想像,是甚麼樣的邏輯讓家長認定自己對孩子掌握着生殺大權?自己不想活了,順手拎起孩子陪葬。中國人說,「身體髮膚,受之父母」,這話的意思是說,孩子的命是父母給的,父母擁有支配權,既支配兒女的軀殼,也支配他們的意志。還有,父母對孩子有養育之恩,孩子窮其一生無法償還父母的恩情。
把自己的身份從倫理中抽離出來,既不站在父母的立場,也不站在孩子的立場,以一個純粹中立的客觀的人的角度去看這個問題,我卻覺得,父母這個角色,遠非我們一貫形容的那麼偉大。
人類因為各種各樣的理由生孩子:為了老有所靠,為了傳宗接代,為了人有我有,為了排遣寂寥,為了婚姻穩定,為了男歡女愛,為了證明自己的生殖能力,甚至,因為用了一個質素欠佳的安全套……即使是喜歡孩子而生育,歸根到底,仍然是生育者為滿足自己的一己私慾作出的決定。那不是被生育者的選擇。把自己生下來的孩子養大,至少養到他們能夠自立,不過是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而已。
看通了這一點,父母就容易走下神壇,與孩子平等相處,彼此尊重,把孩子當作獨立的人,而不是自己的附屬品,或者私有財產,隨心所欲剝奪他們的生命權。
(高慧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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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記﹕高小姐與我見解相同,比我更狠狠地責罵無知的父母。
小時侯,不只沒有青少年自殺,父母自殺也不多,絕望的只會飄州過海搵食,不帶同小朋友的,便留在親戚或孤兒院裡,不會把他們殺掉。
我以前曾大笑和姐交帶過﹕若我突然離世,我就將Lo托孤於您吧...同樣地,她有事,我也照顧她貓...
若我真的自殺,我不會帶Lo一齊走,因為我愛Lo,我希望他有沒有我在旁,都快樂地生存下去。
大抵每個人有權利去自殺,我不反對也不認同,但我們沒有權利傷害或殺死自己的貓、孩子和伴侶等,他們不屬於我的,只是和我有法律上和血緣的關係而已。
教育普及了,但當父母的更無知,是否一大諷刺?
福山雅治「東京にもあったんだ」﹕http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HgolaSbk3F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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